臺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第2類-殺菌劑 | |||
編號 | 品名 |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 使用限制 |
001 | 氯化石灰(漂白粉) Chlorinated Lime | 本品可使用於飲用水及食品用水;用量以殘留有效氯符合飲用水標準為度。 | |
002 | 次氯酸鈉液Sodium Hypo-chlorite Solution | 本品可使用於飲用水及食品用水;用量以殘留有效氯符合飲用水標準為度。 | |
003 | 過氧化氫(雙氧水) Hydrogen Per-oxide |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H2O2 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 | |
004 | 二氧化氯 Chlorine Di-oxide |
本品可使用於飲用水及食品用水;用量以殘留有效氯符合飲用水標準為度。 | |
備註: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
殺菌劑能防止食品有害微生物繁殖或殺滅食品有害微生物的化學製劑。這類製劑,在以人畜致病菌為對象作用時,常稱作“消毒劑”,而在以食品腐敗菌為對象作用時,也有列入食品添加劑的“防腐劑”。
殺菌劑可分為還原型和氧化型兩類。前者如亞硫酸及其鹽類,其還原作用有殺菌及漂白功能,有時作漂白劑。後者如過氧化氫、次氯酸及其鹽類、過氧醋酸、漂白粉等,其氧化作用有比一般防腐劑更為強烈的殺菌功能,也有漂白功能,但由於其化學性質不穩(wěn)定,易分解,可能與食品成分起不良的反應或帶給食品不良的影響,很少直接添加到食品中,主要用於飲料水,以及容器、工具、設備和半成品的殺菌、消毒。